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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有义务返还前男友送我的东西吗?

2017-05-06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分手,意味着结束一段感情

结束,就注定了两不相欠 

前男友的东西都还了

除了那部手机

价值七千 打算还五千

哦不 他开口就要一万

说话还极!其!难!听!



这钱我要是不给了

会触犯法律吗?

听听律师如何解答



1
Q1

我跟前男友分手了,之前他送的所有东西都还了,就还剩一个手机,七千左右,被我弄丢了。他现在要求我还一万块。说手机七千,戒指虽然还给他了,但是他用不了,还要给他两千。所以要还他一万。我原本打算给他五千的,但是他现在说话太难听,所以就不打算还,可以不还吗?会触碰到法律吗?

A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返还前男友金钱的义务。

前男友给你送东西,属于赠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赠与人在将相关财物交给之前,是可以撤回赠与,但一旦将相关财物交给你,就无权要求返还。

对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彩礼。彩礼是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一般认为,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根据您的表述,前男友赠送给你的礼物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价值也不太大,并不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2

Q2

我被某摩托车云南省代理商,也就是我的老乡和债务人,坑得无家可归。我姐给他房产证办贷款,用以扩大摩托车库存量;他不还银行贷款,还借给他钱扩大生意。他不仅把摩托车代理公司转移给他姐夫,还转移了他名下所有的财产给他家人。我有一些他转移财产的证据,我该怎么办?

A2: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您对债务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一般满足以下条件:您的债务人将摩托车代理公司无偿或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给他姐夫,并将名下所有财产无偿或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他亲人行为,导致其名下没有财产,已经危害到您的债权的实现。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他的转让财产的行为。

同时,如果您的债权已到期,可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可在撤销权诉讼和给付之诉胜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可在实质上将撤销的财产归属自己。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期间:一是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二是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任何一个期间的经过都将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3

Q3

现在各个地方,尤其是大城市里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做高利贷生意的人。他们属于正常经营的吗?其行为究竟违法吗?

A3:   

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进行放贷一般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从事经营货币、发放贷款的公司。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仅是存在放贷行为,无论利息高低,并不构成犯罪。关于借贷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民法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法院不保护,也不反对借款人自动履行;年率高于36%的,超出的部分利率,法院不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部分。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高利贷”过高的利息部分不受民法保护,但也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不构成犯罪。曾有部分地方法院将“高利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对该问题有明确批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由于有的高利贷往往伴随着威胁的人身安全、暴力催债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触犯法律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提醒借贷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4

Q4

我家小区原来是一个单位,现在租给了另一个单位使用。以前,我们在楼下停车,都不用交停车费,现在这个单位要求我们交60元/月的停车费。如果不交,后果自负。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谢谢!


A4:    

您好!如果确定小区停车场地已合法租赁给那家单位,那么该单位可向您要求交纳停车费,但应当同时落实明码标价、并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

根据《价格法》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模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国家发改委文件也要求,相关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车停在该单位的租赁的场地上,该单位可以向您收取停车费。从停车费的价格来说,每月60元的停车费也较为合理。

根据《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单位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应当落实明码标价的要求,并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有相关违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投诉。



5

Q5

我贷款买了一辆车,因为没有到担保公司买保险,担保公司就把我的车强制开走了。还向我索要五万元的拖车费。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该怎么办?

A5:

您可以报警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公司要求返还车辆,且不需要支付拖车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要求购车者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

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或者是贷款合同的时候,可能在贷款合同或者是汽车买卖合同中会暗藏一些猫腻。若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发现该项购买保险的限制条款,那么车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到该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及所需购买的保险品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

根据您的描述,仅因您没有在担保公司处购买保险,担保公司就在没有得到您同意的情况下将您的车开走,侵犯了您的财产权,您可以要求公司返还,且无需支付拖车费,并可以要求其支付您车辆拖走期间的交通费、占有使用费等其它费用。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带给安定的是两种力量:

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黎意

(实习法务)冯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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